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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佳琦与吕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琦,吕扬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周佳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妍、石轶峰。被告:吕扬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望、张晓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琦诉被告吕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佳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