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涤兰、黄欣妍与喻新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涤兰,黄欣妍,喻新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徐涤兰,务工。申请执行人黄欣妍,学生,系徐涤兰之女。被执行人喻新赢,司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一街16号12层。本院在执行徐涤兰、黄欣妍与被执行人喻新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一案中,上述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