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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红华与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华,王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陈红华。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忠。委托代理人王志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华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