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红华与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华,王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陈红华。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忠。委托代理人王志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华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