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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琚琦与陈文清、男、陈陆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琦,陈文清,陈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608号原告:琚琦。委托代理人:黄土生被告:陈文清被告:陈陆军原告琚琦与被告陈文清、陈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陈文清归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的利息从3月8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6月22日止,350000元的利息从6月23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陆军对其中的2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8日,被告陈文清向原告琚琦借款600000元,原告实际支付被告陈文清582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陈文清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陈文清重新向原告琚琦出具25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陈陆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琚琦借款3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50000元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被告陈陆军对其中的2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陈文清、陈陆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