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监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与苗红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苗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农场赵集村**组。负责人陈文宽,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苗红春,居民。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苗红春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5]第119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苗红春配合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申请执行人,第三项确定被执行人苗红春配合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能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5]第119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不明确,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沃德木业制品厂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曙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