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金舟与金珍银、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舟,金珍银,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舟。被执行人金珍银。被执行人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492号。法定代表人金珍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曹家嘴。法定代表人金珍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金舟与被执行人金珍银、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金舟与被执行人金珍银、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塞山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