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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在监狱服刑,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及车辆等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在监狱服刑,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及车辆等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晨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