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与泰州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7号15-16楼。被申请人:泰州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莱茵东郡花园公建A幢106室。201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泰州鹏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鹏鑫10号”轮与“江运6866”轮在长江芜湖荻港江段发生碰撞,导致“江运6866”轮承运的货物全损。由于“江运6866”轮承运货物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承保货运险,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被保险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485920.99元,并取得代位追偿权。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船舶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船舶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50万元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船舶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50万元;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潘绍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