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月兰申请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兰,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韩月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法定代表人万春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月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淮小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月兰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韩月兰本金2809.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淮小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