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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鼓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妇幼保健院与郝平、兰州百华元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妇幼保健院,郝某,兰州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85号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贺耀辉,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彬,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兴华。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诉郝某、兰州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兰州市妇幼保健院负担。审 判 长  邢定君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