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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祝洪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祝洪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B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洪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祝洪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