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大有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有,曾用名胡大友,农民。被执行人邓宗安,又名邓安,个体工商户,向住利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栏堰村14组。本院在执行胡大有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宗安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大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瑞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