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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大有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有,曾用名胡大友,农民。被执行人邓宗安,又名邓安,个体工商户,向住利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栏堰村14组。本院在执行胡大有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宗安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大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瑞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