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洪雪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雪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雪平。委托代理人:戴小慧,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尹天笑。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莉。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雪平为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110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同意按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雪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霞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