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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郑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某,1996年10月16日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且郑某某不尽家庭义务,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某,1996年10月16日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郑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张某无法与郑某某取得联系。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审理中张某提供了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其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密山市黑台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本村居民张某与郑某某是夫妻关系,于1996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张某某。郑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不在本村居住,至今没有音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扶助的义务。但被告郑某某无故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至今,对家庭不负责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解除与郑某某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泽海审 判 员  金光哲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