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张根其犯强奸罪、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根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47号罪犯张根其,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根其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百一十九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根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被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张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42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根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百一十九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