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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家兵与张红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兵,张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兵,农民。被执行人张红俊,个体养殖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黄家兵与张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91852元,承担诉讼费1050元。本院已执行91852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诉讼费已收讫,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