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李某某,住宾县。被告王某某,住宾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以戈由被告自行抚养。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