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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道华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154号申请执行人郑道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浚,该××总经理。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