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私营业主。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5月13日主动到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于2005年开始经营化州市江湖镇龙梅村委会茅山村砖厂。从2013年1月起,被告人龚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推土机和钩机在承包来的上尖峰岭(广东省红峰农场所有)、双孖岭(化州市江湖镇龙梅村委会所有)上挖泥取土制作砖坯。经化州市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上尖峰岭被取土使用未能恢复原状的林地面积为19.35亩;双孖岭取土使用未能恢复原状的林地面积为6亩。综上,两个山岭共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5.35亩。另查明,被告人龚某于2014年5月13日主动到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又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害人广东省红峰农场和化州市江湖镇龙梅村委会分别出具《谅解协议书》,均表示谅解,并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人龚某的法律责任,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侦破报告、广东省茂名农垦局的批复、土地承包协议书、化州县山权林权证、集体山岭承包合同书、关于火刀岭、双孖岭重新发包会议的决议、见证书、转包集体山岭合同书、收据、化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谅解协议书、证人周某、曾某甲、陈某、吴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化州市林业局现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龚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海飞人民陪审员 林家超人民陪审员 庞美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