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雍永建与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永建,周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雍永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林。上诉人雍永建因与被上诉人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李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照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的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雍永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