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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雍永建与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永建,周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雍永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林。上诉人雍永建因与被上诉人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李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照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的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雍永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