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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法定代表人易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袁俊峰。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袁俊峰履行给付欠款6754.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袁俊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俊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6754.0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袁俊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