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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宾与王苗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宾,王苗苗,孟凡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宾,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苗苗,女,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孟凡欢,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宾依据(2013)长民初字2600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苗苗、孟凡欢给付赔偿款60022.10元,2015年06月16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3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