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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晶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09号原告张晶,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231982********,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五委*组37。被告李刚,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6********,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聊着哦还能够先茨于坨镇五委。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张晶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晶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