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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227、228、229、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文银萍、文培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27、228、229、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7号。负责人:麦丽红,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文银萍。被执行人文培超。被执行人唐玉臣。被执行人文剑园。被执行人王艳美。被执行人文平。被执行人文良艳。被执行人蔡登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62、63、6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银萍、文培超、唐玉臣、文剑园、王艳美、文平、文良艳、蔡登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玉臣、文剑园、王艳美、文平、文良艳、蔡登发、文银萍、文培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玉臣、文剑园、王艳美、文平、文良艳、蔡登发、文银萍、文培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培超在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陇庆村三宝屯(五、六、七、八、十队)承包土地并种植有香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培超在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陇庆村三宝屯(五、六、七、八、十队)承包土上地种植的香蕉,查封的香蕉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文培超对承包土地上种植的香蕉进行管理和保理,如需要对香蕉进行处置须经本院同意,并将案件价款交到本院指定的账户,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韦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