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兴春与周德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张兴春,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周德斌,男,1981年11月27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申请人德州市路明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张兴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德斌驾驶的德州市路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A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兴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德斌驾驶的德州市路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A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