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存江诉郑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江,郑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刘存江。被告郑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营销部法定代表人程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江诉被告郑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存江承担。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