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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刑初字第0141号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淑红、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甘D34X**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渭源县莲峰镇农贸市场十字路口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路上行人黄某某碾压,致黄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中碾压致多处骨折、多器官破裂,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司法确认裁定书、谅解书、收条和转账凭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康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