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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包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包素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磊。委托代理人李荣、吴礼兴。被告:包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