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慈连与刘玉宗、田春香、王伟、何彩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慈连,刘玉宗,田春香,王伟,何彩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曾慈连,女。被告刘玉宗,男。被告田春香,女。被告王伟,男。被告何彩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慈连与被告刘玉宗、田春香、王伟、何彩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慈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慈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慈连撤回对被告刘玉宗、田春香、王伟、何彩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后收取2600元,由原告曾慈连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