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陈达与陈达、孙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陈达,孙建立,徐杏君,宁波依兰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范勇。委托代理人:孙央群。委托代理人:胡露皎。被告:陈达。被告:孙建立。被告:徐杏君,1964年7月24日。被告:宁波依兰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杏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被告陈达、孙建立、徐杏君、宁波依兰布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如强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