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祖与被告李俊盛、丁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肖文祖,男,汉族,永丰县人。被告李俊盛,男,汉族,永丰县人。被告丁萍,女,汉族,永丰县人。原告肖文祖与被告李俊盛、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文祖,被告李俊盛、丁萍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文祖诉称,2014年12月7日,被告李俊盛因经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全部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俊盛偿还该借款,但未果。被告丁萍系被告李俊盛妻子,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俊盛辩称,原告起诉的45万元中,大部分是利息(且利息是按月利息5分计算的),小部分是本金。被告丁萍辩称,对原告肖文祖与被告李俊盛之间的借款不清楚,因此对原告肖文祖与被告李俊盛之间的债务本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经朋友介绍后,原告肖文祖与被告李俊盛相互认识。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李俊盛因招投标或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向原告肖文祖陆陆续续借钱,陆陆续续还钱。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期限一般在1-3个月之间,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俊盛有时会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肖文祖。2014年12月7日,被告李俊盛出具了一份4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肖文祖,约定借期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肖文祖要求被告李俊盛偿还借款,被告李俊盛拒绝偿还。庭审中,被告李俊盛认可45万元借款中,只有18万元本金,其余27万元为利息,且27万元的利息是由下列两项组成:(1)、370万元一个月利息18.5万元(370万元*5分/月=18.5万元),(2)、170万元一个月利息8.5万元(170万元*5分/月=8.5万元)。原告肖文祖认可45万元中,有本金,也有利息,但因时间较长,多少本金和利息记不清,经仔细考虑认可被告李俊盛所说利息计算所依据的本金是370万元和170万元,但主张利息是按期且按月利息2分计算的。另查明,被告李俊盛与被告丁萍于201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9日,俩被告又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俩被告的结婚及离婚登记手续复印件、原、被告的陈述及开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俊盛为了招投标或做生意向原告肖文祖借款,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肖文祖起诉时除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李俊盛出具的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外,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被告李俊盛只认可向原告李俊盛借款18万元现金,其余27万元为利息的情况下,本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被告李俊盛向原告肖文祖借款18万元本金。同时,被告李俊盛认为,剩余的27万元利息,是按月利息5分与相应本金(370万元+170万元)的乘积而得出的,原告肖文祖也认可利息计算所依据的本金是370万元和170万元,但利息是按月利息2分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该27万元利息,本院只能支持按年利率24%和本金(370万元+170万元)相乘计算得出一个月利息10.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丁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李俊盛向原告肖文祖的借款属于被告李俊盛的个人债务,且被告李俊盛向原告肖文祖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俊盛与被告丁萍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丁萍辩称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丁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28.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盛、丁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肖文祖借款288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文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4725元,由被告李俊盛、丁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