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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杨瑾、陈风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杨瑾,陈风浩,李峰,李晓坤,崔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瑾。被执行人陈风浩。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李晓坤。被执行人崔应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瑾、陈风浩、李峰、李晓坤、崔应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本案的本息扣划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