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小凤与熊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熊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熊乙,男。上列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汶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