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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华金与张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金,张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成华金,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明东,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市档案局二楼。负责人谭榜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金诉被告张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华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华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金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01元,由原告成华金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