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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桂君与张海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君,张海,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722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君,女,1971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男,1987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萍,院长。赵桂君申请执行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9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君以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海、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