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丹红与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红,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329号原告张丹红。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维。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丹红与被告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丹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减半收取142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