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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丹红与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红,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329号原告张丹红。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维。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丹红与被告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丹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减半收取142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