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志强、陈健、吕雪松与汤勇、林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强,陈健,吕雪松,汤勇,林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402号原告:徐志强,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陈健,男,汉族,1965年4月9日生,职员,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吕雪松,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职员,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述三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立光,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勇,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331台职员,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林虹,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强、陈健、吕雪松与被告汤勇、林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强、陈健、吕雪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强、陈健、吕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7.00元,由原告徐志强、陈健、吕雪松负担。审 判 长 姜丽新审 判 员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