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陆某强、黄某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强,黄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强,男,1958年8月7日生,壮族,现住西林县第二开发区被执行人:黄某花,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陆某强申请执行黄某花关于买卖合同一案,当事人之间当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