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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五小与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五小,洪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张五小,男,6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张丹,女,2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五小女儿。被申请人洪帅,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申请人张五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洪帅所有的蒙L**×××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清亮所有的蒙L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已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且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洪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便于生效后顺利执行,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蒙L**×××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查封张清亮所有的蒙L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