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冯学福与吴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福,吴建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冯学福,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吴建德,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福诉被告吴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学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学福负担。审判员  吴颖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