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龚雪与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0号原告龚雪,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6052769-9。法定代表人殷大红,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龚雪与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当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小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