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少华与董玉华、张金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少华,董玉华,张金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43号原告:耿少华,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董玉华,女,192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金道,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少华诉被告董玉华、张金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少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耿少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