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启国与程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国,程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25号原告程启国,男。被告程启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启国与被告程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启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启国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启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启国撤回对被告程启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程启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