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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