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85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夏志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宗辉、张志。被申请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华。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车牌号为浙C×××××)幻影加长版CE牌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车牌号为浙C×××××)幻影加长版CE牌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