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颜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颜,女,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尚红,系院长。委托代理人姜曼,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孙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颜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2、RhD血型-阳性,少写(+)号,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6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3、再审申请人必须做出Rh抗体效价、RhCcEe抗原鉴定。再审申请人在开出血型鉴定化验单,交款并抽血后,“检验告知单”交于“血型研究室”准备化验时,被申请人故意拒绝此项鉴定,此行为实属侵权责任。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必须做出Rh抗体效价、RhCcEe抗原鉴定,此两项鉴定。4、依法追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并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进行刑事侦查,并限期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被申请人故意拒绝做出此两项血型鉴定,是故意毁灭此项证据,使“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故意造假报告,逃避了法律责任,是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孙颜血型鉴定费321.82元、住宿费288元,只判定赔付200元。火车费451.5元、车费135元,只判定赔付110元。复印费48元、邮寄费23元、误工费1080元,没有判定给付。精神损失费200元,没有判定给予赔付,合计2547.32元,应全额赔付。现,增加诉讼费用,火车费214元、住宿费100元、车票64.6元、误工费360元、邮寄费15元,合计753.6元,共计3300.92元等。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颜现提出的再审请求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故对再审申请人孙颜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姜晓葵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