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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大为与胡绍云、邓群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为,胡绍云,邓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大为,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胡绍云,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邓群荣,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为与被告胡绍云、邓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群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为撤回对被告邓群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