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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建胜与王建乐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胜,王建乐,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9号原告薛建胜。被告王建乐。被告花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胜与被告王建乐、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胜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薛建胜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