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建胜与王建乐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胜,王建乐,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9号原告薛建胜。被告王建乐。被告花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胜与被告王建乐、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胜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薛建胜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