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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0323353x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5212120010。本院执行李某某与杜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计算,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执行费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冻结杜某某的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杜某某工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锦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