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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良与被告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良,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75号原告王中良,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法定代表人葛永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良与被告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王中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更多数据: